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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北仑试水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浙江省北仑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出台全国首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实施规则》,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

  这对于减少冤假错案,防止刑讯逼供,保证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侦查活动规范化、合法化,彰显司法公正,意义重大。

  4月16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36岁的被告人周明彬看着一个个身穿警服的警察作为证人出庭指证他盗窃,又惊又怕。

  周是在北仑区打工的四川籍农民工,他被指控在2008年8月参与了一起入室盗窃。但是警方遗漏了重要的物证,被周的律师质疑,如果警方不能拿出让法庭信服的证据,周的命运可能会改写。

  两个月前,北仑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出台了国内首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新修改的刑诉法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规定作出细化,列出6种情形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以排除非法证据。

  “周明彬案属于侦查人员实施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辨认、鉴定等侦查活动中程序性事项存在重大瑕疵,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这一种情形。”北仑区检察院检察长李钟指出。

  2012年12月7日,周明彬被抓时,刚刑满释放两个月。他因两起盗窃案被北仑区法院判刑3年3个月,作案时间是2008年8月。

  周是四川籍的农民工。他再次被抓是警方发现他参与了2008年8月的另一起盗窃案。

  据北仑区警方指控,这年8月1日中午,周和同伙雷国福到北仑区大碶街道瓶壶中苑居民於女士家中,撬开防盗窗入室,窃得现金400元、价值253元的手机一部以及价值1557元的黄金脚链1条。

  这个案情比较简单,又有周的口供及证人证言和现场勘验笔录,警方很快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方却从中发现了问题。

  “现场勘验笔录中没有记载带血的白色编织袋,这是本案的关键证据。”承办此案的北仑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么惠君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

  根据警方的调查,周明彬在案发现场破窗入户时划破了手,他在白色编织袋上擦了血迹。警方提取了血迹,并送检DNA鉴定,此后,是根据这份DNA鉴定锁定了周。

  “如果现场勘查笔录上没有这只带血的编织袋,用于DNA鉴定的血迹是哪里来的?怎么证明是周的?证据链断了。也就是说无法给周定罪。”么惠君说。

  北仑区检察院向北仑区公安分局发出了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予以说明。今年1月10日,北仑警方重新制作了一份补充勘验笔录,提交检方。补充勘验笔录里补充了对现场白色编织袋的图片和文字说明。

  在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为周明彬指定的律师对此提出了包括现场勘验笔录在内的多个质疑。这引起了北仑区检察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检察长李钟表示,应启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2013年2月,北仑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制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实施规则》,目的就为了防止冤假错案。

  其依据是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能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但法条规定得比较笼统,在什么情形下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如何操作?侦查人员不愿出庭怎么办?无论是刑诉法还是司法解释都没明确。”李钟说。

  在新刑诉法实施4个多月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规定落地仍有难度,不少律师抱怨在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时屡遭拒绝。北仑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刘浪分析认为,其原因一种原因是办案机关传统的办案理念惯性使然,另一方面,也有脸面放不下来。

  “国外的法律关于侦查人员出庭的重点在于排除非法证据,对人不关注,而国内法律规定得不那么严密。对侦查人员来说,如果他有刑讯逼供的话,他讲真话会对他不利。而普通证人作证只要讲真话就可以了。”刘浪说。

  于是,北仑区这个《规则》列举了6种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包括有可能存在刑讯逼供、被告人作无罪辩解或当庭翻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收集证据不符法定程序等等。同时对出庭作证的庭前准备程序、出庭作证的具体流程和相关保障措施等也作了规定。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可由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也可由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周明彬案是北仑区检察院启动《规则》的第一起案件,由北仑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请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如果侦查人员在法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规则》规定,可以依照刑诉法的规定强制到庭。

  “就是拘传。”北仑区法院院长陈文岳对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说,“当然这一条更多是威慑作用,我们在规则中明确是将出庭通知书送达侦查机关,而不是个人,这样通过组织能达到促使侦查人员出庭的目的。”

  4月16日这天的庭审,第一个出庭作证的是北仑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刑警韩警官。韩在宣读了誓词后作证说,当时他与刑大技术中队长王警官一起到现场勘查,他拍了照片,一起制作勘验笔录,但忘了记载这只带血的白色编织袋。这个编织袋后来由他和另一名民警送到宁波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作DNA血迹鉴定。

  随后,王警官出庭证实了韩的说法,他承认是因工作疏忽而在笔录中漏记了编织袋。

  宁波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法医王警官在法庭上证实前者将带血的白色编织袋送检的经过,并详细解释了对周明彬DNA比对的过程。

  在他的描述中,2008年8月,他在编织袋上鉴定出了周明彬的DNA。2010年4月9日,周因其他盗窃案被抓获,警方在看守所采集了他的血样并送检。

  去年10月22日,他们在DNA比对工作中,发现周的血样标本与2008年8月那起盗窃案现场遗留的白色编织袋上采集的血样标本的DNA一致。

  为何两年后才进行比对?王警官解释说:“当时送过来的血样大概有八九万份,我们人手不够,足足花了两年时间才将这些血样数据全部入库。”

  2012年12月7日,周明彬被抓获后,警方再次提取周的血样,DNA鉴定其与白色编织袋上血样的DNA出自同一人。

  之后,在看守所里的周被警方要求辨认同案犯雷国福,周的辩护律师认为,这个辨认过程是虚假的。

  律师质疑为何有两次辨认?而第一次辨认,警方有提审记录,没有做笔录。第二次辨认,做了笔录,却没有提审记录。辨认笔录时间与提审证体现辨认时间不一致,不能采信。

  北仑区公安分局大碶派出所民警郑警官出庭证明他在提审周明彬时,周是从图片中辨认出雷国福,但第一次因为打印的图片模糊,周没有辨认出来,所以第二次提审,周在重新打印的照片上辨认成功。

  面对4名身穿警服的警察出庭指证他盗窃,周明彬十分紧张,有时听错了审判长的询问。但他对警察的指证均无异议。

  这个家中有一个刚上小学儿子的父亲,在法庭上诚恳认罪,“回归社会后一定做个遵纪守法的合法公民,希望法官大人从轻处罚。”

  北仑区法院认为,北仑警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因为工作人员的疏忽,存在瑕疵。不过,尽管带血的编织袋是在补充现场勘查笔录中才出现的物证,但经相关侦查人员及鉴定人出庭说明,与周本人的供述和他对同案犯的辨认结果都可以印证,这的确是他留在现场的。通过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据取得的程序瑕疵,得到了合理解释,合议庭决定对证据予以采信。

  北仑区法院当庭以盗窃罪判处周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对判决结果周明彬很满意,实际上,再过20多天他就刑满了。

  此案对当地公安系统震动不小,有130多名来自北仑和宁波的警察旁听了庭审。北仑区公、检、法一把手自始至终在旁听。一名旁听的警官对记者说,案件中反映出的办案瑕疵在现实中确实存在,今后办案的理念和作风都要改改了。

  “这个案件有3个疑点,如果侦查人员不到庭作证,辩护人、被告人以及旁听人都不能信服,我们也忐忑不安。”北仑区法院院长陈文岳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

  陈说,坦诚讲,碰到这样有瑕疵的案件,法院也很为难,对法院来讲,最好让证人出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通过发问、质证的形式,能够还原当时的真实情形,原始状态都可以呈现,便于法庭查明案情。

  陈文岳和李钟均表示,今后凡出现《规则》里的6种情形,都会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陈强调,这包括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如果涉及国家秘密,可不公开开庭。

  据了解,国家赔偿法修改后,由原来的源头追究制度改为分段追究,即程序到哪个部门,就追究哪个部门。这给负责批捕和审查起诉职能的检察机关带来很大压力。特别是今年浙江省发生的张高平叔侄冤案对政法系统震动巨大。

  “如果当时让侦查人员出庭来说明被告人的作案时间、动机以及DNA鉴定情况,冤案也许会避免或及早发现。”李钟说,这个案件触动北仑检、法两家商量出台了《规则》。

  “这个制度对律师界是利好。”在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宁波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张友明律师看来,警察出庭作证在西方是很常见的,但在我国这项制度才刚刚创设不久,执行起来比较艰难。

  张友明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出台的背景是2010年前后出了几件震撼全国的案件,最高法院出了两个证据规定,形成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雏形。后来刑诉法修正案将这两个规定吸收,这为北仑的制度出台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个制度把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也包括进去,这对于减少冤假错案,防止刑讯逼供,保证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侦查活动规范化、合法化,彰显司法公正,意义重大。”张友明说。


发表人:bb平台体育下载   发表时间:2024-08-07 13:28:03    阅读:26881 次